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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丈夫拒签字致死孕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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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苗溪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6
http://news.sina.com.cn/z/zfjqzzcfsw/index.shtml

新浪有这个专题,不知坛子里有没有做医生或律师的,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追~~
离线allegro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7-11-26
引用第0楼苗溪2007-11-26 11:03发表的“[转贴] 丈夫拒签字致死孕妻”:
http://news.sina.com.cn/z/zfjqzzcfsw/index.shtml
新浪有这个专题,不知坛子里有没有做医生或律师的,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家父在退休后的某个时间段儿,曾给一个律师所当过顾问哈,ms符合苗苗的要求。
他说医院尽了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离线苗溪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7-11-26
引用第1楼allegro2007-11-26 13:24发表的“”:
家父在退休后的某个时间段儿,曾给一个律师所当过顾问哈,ms符合苗苗的要求。
他说医院尽了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嗯,看了好些留言,我也觉得医院没有责任。

在那个专题里看到一个评论,说英国法院干预手术,以法律的名义命令进行手术,从而救了两个婴儿的命,不知各位以为如何。

http://news.sina.com.cn/pl/2007-11-26/073014386770.shtml
~~追~~
离线冬青1218

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7-11-26
引用第2楼苗溪2007-11-26 13:55发表的“”:
嗯,看了好些留言,我也觉得医院没有责任。
在那个专题里看到一个评论,说英国法院干预手术,以法律的名义命令进行手术,从而救了两个婴儿的命,不知各位以为如何。
.......

按现在的法律医院是没有责任。可是,手续是死的,人是活的,遇到这样刚愎古怪的男人,女人就必须倒霉,甚至付出性命吗?社会的干预应该在什么地方?什么尺度?医疗界的行业权威体现在什么地方?
离线铿尔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7-11-26
看报道了,那个男的不可理喻。医院的确是尽力了,那个男的居然还要起诉医院说人家“草guan(菅?)人命”……呀呀呸,杀人犯,贼喊捉贼!!!
PS:说得出“不签字他们也可以做手术”么吾终归佩服伊咯。
望断云天暮与朝,双星聚首叹今宵。情深每笑银河浅,心近毋愁白馆遥。一曲囚歌明志洁,千针文绣喻松骄。丹心矢志长相守,乌鹊何须更筑桥。
离线铿尔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7-11-26
引用第2楼苗溪2007-11-26 13:55发表的“”:
嗯,看了好些留言,我也觉得医院没有责任。
在那个专题里看到一个评论,说英国法院干预手术,以法律的名义命令进行手术,从而救了两个婴儿的命,不知各位以为如何。
.......



姐姐,那是英国的法院——中国的法院一般都在我们认为该“变通”的时候讲“律法无情”;而在某些“特殊群体”面前讲“法理不外人情”。

PS:可以参考下南京的彭宇案那个法官是怎么判案的……
望断云天暮与朝,双星聚首叹今宵。情深每笑银河浅,心近毋愁白馆遥。一曲囚歌明志洁,千针文绣喻松骄。丹心矢志长相守,乌鹊何须更筑桥。
离线苗溪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7-11-26
南京的彭宇案,好的,我搜搜去~~
~~追~~
离线苗溪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7-11-27
引用第5楼铿尔2007-11-26 23:51发表的“”:
姐姐,那是英国的法院——中国的法院一般都在我们认为该“变通”的时候讲“律法无情”;而在某些“特殊群体”面前讲“法理不外人情”。
.......

搜到了,气愤啊   跟华南虎一样,明明很简单一目了然的事情,居然给搞得那么复杂。

不知有没有啥子最新进展。
~~追~~
离线岁寒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07-11-27
引用第7楼苗溪2007-11-27 02:43发表的“”:
搜到了,气愤啊 [表情]   跟华南虎一样,明明很简单一目了然的事情,居然给搞得那么复杂。
不知有没有啥子最新进展。

这件事,在南京我倒是听到了一些内幕。
“按预定计划,岁寒只能把大家送到这里,她还要连夜赶回她的岁寒书屋去。大家跟她握手话别后下车,目送着她独自一人驾车返回……”
离线铿尔

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07-11-27
引用第9楼岁寒2007-11-27 12:51发表的“”:
这件事,在南京我倒是听到了一些内幕。 [表情]



哦……咋说?
望断云天暮与朝,双星聚首叹今宵。情深每笑银河浅,心近毋愁白馆遥。一曲囚歌明志洁,千针文绣喻松骄。丹心矢志长相守,乌鹊何须更筑桥。
离线残阳秋鹤
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07-11-27
嘿嘿,俺承认俺无能。。。在国内没本事做医生。。只好躲到这里来做。。
离线岁寒

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07-11-27
引用第10楼铿尔2007-11-27 12:59发表的“”:
哦……咋说? [表情]

这个,反正,那什么,咳咳,就那么回事吧。
我唯一能说的是,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上至院长下至法官,都很强。 像这么强的法院,大概还有很多很多……
“按预定计划,岁寒只能把大家送到这里,她还要连夜赶回她的岁寒书屋去。大家跟她握手话别后下车,目送着她独自一人驾车返回……”
离线allegro

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07-11-27
引用第8楼佛祖拈花2007-11-27 10:28发表的“”:
如果控方能够证明不做手术和孕妇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当时医院已经明确告诉丈夫这种情况的话,个人认为能够成立不作为的过失杀人并追究肖志军的刑事责任。
但是即使法院判定过失杀人不成立,女方亲属也能以监护不适当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肖志军承担民事责任,胜诉应该没什么问题,问题是肖穷光蛋一个,赔不出钱来。。。
医院在当时其实也不是什么也不能做,如果医院狠下心硬做了手术,万一有不利后果也能以紧急避险或者无因管理为由免责的,但是这不是医院的义务,医院不肯冒险没那么干也不能苛责它。
法院的救济是被动的,以当天的情形几个小时内就要决定生死,法院肯定无能为力。


医院在这个事件中是个服务机构而不是什么权威。我认为它和肖是平等的两个民事主体。
有人责备卫生机构在这个事件中太官僚,那也是卫生局的责任,跟医院,要说没什么关系。
但是从我个人感情来说,我觉得医院有些急于表示自己没有责任,有些细节披露得太不人道了些。肖的确可恨,但是我们的社会对待这样的人群的确关心太少,他们唯恐自己被人欺骗,对官办的医疗机构不信任,也是能够被理解的。虽然我恨肖的愚昧,但是也对他有些同情。
[ 此贴被allegro在2007-11-27 17: ]
离线穆阑

只看该作者 13楼 发表于: 2007-11-27
我一点也不同情这个男人.我只能说,嫁给这个男人,是这个女人没长眼睛.
离线二月鹰
只看该作者 14楼 发表于: 2007-11-28
前天在电视里看了对当事人的现场采访报道,那个丈夫好象是因为不信任医院而拒绝签字的,说她老婆是去治感冒而不是生孩子去的,说医院谋财害命。但看过片子后我对这位丈夫却恨不起来,丈夫的固执固然悲哀,医院的做法也似确实无可指摘。但医院为什么会给人不信任呢?
但我在片子中看到一个镜头,面对死者家属悲痛欲绝的哭喊,医院的一名身着工作服的女医生或护士居然是笑脸面对,是那种局外人、事不关己的笑!或是好笑的那种!
我曾有个医生朋友,我曾惊讶于她的同事接待病人的太过冷淡,质疑之,她说天天这样,职业习惯了。我不能认可,极反感!
离线苗溪

只看该作者 15楼 发表于: 2007-11-28
引用第13楼allegro2007-11-27 16:57发表的“”:
有些细节披露得太不人道了些。

比如什么细节?
~~追~~
离线苗溪

只看该作者 16楼 发表于: 2007-11-28
这个男人是个混蛋,当初签了“拒绝手术,后果自负”,妻子死了又说“我不签字,医院也可以先救人”,还是要告医院,这不是无赖吗。而且不告诉女方父母的电话,现在又强调俩人没有登记结婚。

这个女的也够。。。唉,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清醒时问她要不要手术,她拒绝手术,白白丧命。

两条人命。。。只有遗憾。
~~追~~
离线苗溪

只看该作者 17楼 发表于: 2007-11-28
转两篇新浪留言,我觉得挺有道理:

说理版:

医院是否有权利在患者失去知觉前反对然后在场家属坚决不同意并签字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强行手术?
我现在美国工作,午餐的时候问了我们来自各国的同事,有美国人,英国人,以斯列人,法国人。他们都回答患者 和家人反对的情况下,医院无权强行手术。所谓临时找法官要许可的个例,也是要依法走很多程序,也不能是在患 者本人不许可的情况下法官强行发出许可。对不起, 在线中文输入系统,很难避免别字。
其中以斯列人提到,不少人由于宗教原因,不愿意进行手术,也不愿意家人进行某些手术,他们有知情权,医院的 义务是把所有的后果和利弊都讲情楚后,他们继续拒绝手术或者拒绝给家人手术的的决定必需得到医院的尊重。
来自各国的同事都说,没有亲属和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与患者清醒时反对在场亲属也反对的情况完全不同,前者医生 应该全力以赴救命,后者医生不能越权。
其实就连我们在美国普通诊所里面看个小病,挂号的时候都是要签字一堆,包括我授权该诊所对我进行检查治疗,

以及关于我作为病人的隐私的权利和什么时候隐私也必需报告给相关机构都是要读几页文字,然后签字的。签字不 是医院逃避责任的方式,签字是合法行医的保障,是患者的权利和意愿的保障。
如果把法治制度,改成人治制度,赋予某些人法制之外的权利,由人(医生或者领导)来判断是否进行手术,而可 以置患者和家属的意愿于不顾,那只能导致更多的混乱,谁敢去那种什么签字和许可都不需要就可以在你身上切东 西的医院。尤其医疗本身就是风险很高的行为过程,谁也不能保证抢救了,就能成功。
如果很多患者都不肯签字认可风险,一直抵触,却指望医院万不得已的时候患方不签字也单访美强行治疗,因为医 院救死扶伤是天职,医院有责任。。。治好了好说,治得不满意了更是有的告了,本来就不同意,本来就不肯签字 ,效果不理想的话,那任何医院有多少钱,多少人都不够赔的。
如果要立法保证强制行医的医生只要是良好意愿,只要是生死一线的紧急情况,就可以免除责难,那庸医更会固执 乱来,患者更加弱势。
归根到底,一个健康的社会需要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会的成员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正确使用 自己的权利,不能让愚昧偏执愈演愈烈,每个社会的成员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是什么,自己不正确使用自己的权利后 果是什么。不能靠几个包清天,几个神医,来替社会的成员做英明的决定。当把某些(医生,医院领导)的判断凌 驾到法律之上的时候变,或者当法律赋予某些人尚方宝剑的的时候,才更是应该人人自危。
回到这件事情本身,我认为这个医院已经很尽力了。我见过的没有押金见死不救的医院,也见过被患者的后台拉出 去打,罚跪游街,后被医学院学生冲上去抢回来的医生。医患关系真的说不清楚。但是就事论事,这个医院,承诺 免费治疗,从院长医生护士到病友,苦口婆心轮番劝说,还找来警察调解,且一直在进行非手术的疗法,可以说是 仁至义尽。记者和病人说很多女医护人员都哭了,在法治的社会,遇到这样愚昧偏执的对自己亲人性命不负责任的 患者家属,换了你,你赶提着脑袋拉上一队人马上手术台吗?
具体到处理方式,没有能够联系上孕妇的其余亲人,是最大的疏漏。但是患者已经昏迷,带她来的人经警察鉴定说 他们是合法夫妻(这种事实婚姻除非验结婚证根本分不出真假,结婚证也不是当时能验的),而且该男子不透露其 余家人的信息,报道说问了男子的亲人,他肯不说。他牢牢地霸着患者家属的身份,医院也很难有途径能够及时联 系到真实的经得起验证的其余家人。这是最遗憾的地方,也是唯一可能改变事实的机会。可是看不出来该男子当时 可能松口。
无论如何,医院很尽力了,将心比心,无论是有些媒体,评论员, 律师,还是网络看客,抗着道德的大旗去谴责医德之余,请好好反思一下,换了你,你会做成什么样,普及你的做 法后果又如何?法制能不能让位给人治?权利能不能滥用或者被没收?还有这个悲剧的根源是不是因为医患关系的 极端恶化,患方的极端偏执,愚昧与不信任?推波助澜的道德牌,无限扩大医方的责任,对医患关系的更加恶化,

患方的极端偏执,愚昧与不信任,到底又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这样恶化下去,难道不是患者会付出更严重的代价吗?
请三思。

================================================================
搞笑版:

举例:
严某因昏迷后由妻子送去该医院看病。被救醒了,慢慢恢复了,出院当天,医生们送上帐单:“不好意思,为了治 好你这种昏迷,我们在危急关头不得不动手术摘除了你的一个坏肾。”
严某会不会暴跳如雷,“为什么要摘我的肾?”
“唉呀,生命权是第一位的嘛,保住命摘个肾算什么?”
“我妻子送我入院的,你们动手术摘我的肾有没有经过她的同意?”
医生答:“没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经废止,有关医疗手术的强制规范也没了,反正你妻子不懂医学或者肯 定没我们主治医生懂,问了白问,让她签字同意也没必要。”
“那我的肾呢?”
“废肾一个,当作垃圾扔了。”
严某又问:“为什么现在才将这些情况告诉我们?”
医生答:“哦,医生要以最善良管理义务为患者服务,根据种种情况来看,若你知道被摘肾会影响你的治疗与康复 ,所以我们为了你好,就先不先告诉你们了。”
~~追~~
离线苗溪

只看该作者 18楼 发表于: 2007-11-28
不好意思,再转一帖

首先,目前的国有医院不能说是纳税人的钱建立的,财政基本不给医院拨款,把医院推向市场,事业单位,企业管 理。
1、签字:肖不是没有签字,而是郑重签下了“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肖志军2007年11月21 日16时30分”。
2、李丽云被送到病房时,神志不清但还有反应,护士问她要不要做剖腹产手术,她摇摇头指了指肖志军。摇头可 以认为是拒绝手术,也可以认为是指定由肖决定。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当征得患者家属或者关 系人的同意并且签字。即使肖与李不是合法夫妻,但一定是“关系人”。“护士问她要不要做剖腹产手术,她摇摇 头指了指肖志军”这足以说明患者明确了指定了这个关系人。办理住院手续时是需要登记联系人信息的,这是有据 可查的。因此,争论110是否确定双方婚姻关系毫无意义。谁送病人到医院的谁就是关系人,如果要医院核实关 系人身份,那以后到医院看病都要带齐所有证件,不行就做DNA。
4、《医疗救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危重病人进行抢救。按此规定医院必须进行抢救。但并没有明确 可以违背患者或家属及关系人的意志强制进行有创侵害人体的抢救措施。此案中,患者及关系人明确拒绝手术的情 况下,医院积极进行了非手术的抢救,这就是人们指责的“医院残忍的按压患者肚子”。不用细说,自己去搜索“ 心脏复苏”也许能明白。如此说来,医院履行了《医疗救助管理条例》中“医疗机构应当对危重病人进行抢救”的 规定。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33条规定,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当征得患者家属或者 关系人的同意并且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 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在手术是唯一抢救手段,患者关系人 书面拒绝的情况下,医院几乎是采取了视患者关系人不在现场的手段:请示上级主管机关,但卫生局不是企业,是 政府机关,让政府官员下达违法的指令还不如砸烂公检法!
6、紧急救治强行手术可以不认定为医疗事故,但是,即便手术成功,母子平安,那么腹部创伤、切口瘢痕、影响 甚至不能再生育,这些都足可以作为证据起诉医院违法手术伤害造成严重后果,医院要付出巨额倍偿。而一旦手术 失败,当事医生罪责难逃,医院同样要巨额赔偿。
6、道义:医院不收押金收入院,承诺免费救治,同科患者慷慨资助,还好,与钱无关。全科医护人员苦苦相劝,甚至含泪相求,你还要什么道义?非要有一个敢于违法的医生豁出去坐牢强行手术才算道义?那还需要麻醉,护士 也豁得出去。
7、道歉:因为医院不能违法手术造成患者死亡该向谁道歉?各位律师根据事实替医院撰写一份道歉书让大家拜读 一下,教会大家怎么挑战法律!幸好现场有位记者,否则,这个事件会出现版本。另外,律师发表高论是能否不注 明您的律师事务所。
8、责任:谁该负责?医院、患者、媒体、政府,还有律师、法官,能不能都想想自己有没有责任,对社会的责任 !-转贴新浪网友
~~追~~
离线铿尔

只看该作者 19楼 发表于: 2007-11-28
事情是明摆着的,只是有好多自以为释迦牟尼现世的“圣人”们跑出来充当精神文明卫士 不动脑子的对医院一通胡乱指责。


再贴一遍昨天说的~


在我看来,这个明明是很清楚的一件事,不晓得为什么还有那么多无聊的人在那里争来争去(我回这个帖显然也够无聊,汗~)

不就是一傻女人遇人不淑,一恶男人蓄谋杀妻,一群善心路人阻止未果么,还有什么?追究医院责任?——嘁,笑话!难道那个男的要是在饭店里下毒杀妻还去追究饭店责任(人家提供了饮食让他下毒/饭店没有及时阻止他老婆吃下毒药/饭店没及时救助他老婆……)?

照我看,医院该起诉(提起公诉)告那个男的“故意杀人”,然后是“恶意诽谤”,损害医院声誉。
望断云天暮与朝,双星聚首叹今宵。情深每笑银河浅,心近毋愁白馆遥。一曲囚歌明志洁,千针文绣喻松骄。丹心矢志长相守,乌鹊何须更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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