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外作业
1.租界监狱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开始,华德路监狱押解罪犯外出修筑马路,从事敲击三合土、填埋路基、挖埋下水道、搬运杂物和建筑材料等监外作业。作业地点有华德路(今长阳路)、兰路(今兰州路)、四川北路、怡和路(今望江路)等。民国19年(1930年)前后,华德路监狱押解罪犯去黄浦江边的汇山码头一带做小工,修筑码头。民国31年日本海军与工部局订约,雇用罪犯130人外出修建江湾飞机场。日军发给军票(日军在中国占领区流通的一种变相货币)每人每日72钱,其中54钱由监狱作为伙食费,18钱作为工资。
法租界会审公廨监狱于宣统三年(1911年)至民国13年(1924年)间,经常押出1130多名罪犯至马路上敲石子铺马路。已铺竣的有法租界的敏体尼荫路(今西藏南路)、陶尔斐斯路(今南昌路)、巨籁达路(今巨鹿路)等。另外,还押解罪犯翻修原有的旧马路,承接马路下水道的挖、排、运等工程。在工地上制作水泥管和其他水泥制件。
[罪犯外出筑路做苦役(摄于20世纪初叶)]
2.民国监狱
民国19年(1930年),江苏第二监狱承接当地乡镇委托的疏浚漕河泾河道任务,成立外役科。当年4月12日制订的《监犯外役施行细则》规定:监狱罪犯具备下列各条件者,得依法使服外役。(1)年龄在25岁以上,40岁以下者;(2)执行满1年以上而残余刑期不满1年者;(3)个性纯良,无暴烈或诡谲之行为者;(4)无逃走之虞者;(5)入监前之职业适于外役者;(6)平日之行为是以信任其就外役,不至违犯纪律者;(7)无严加管束之必要者。民国19~20年间,江苏第二监狱每日派数名看守押解百名罪犯,到漕河泾镇疏浚河道。
民国22年(1933年),上海第二特区监狱呈请上海市政府核准,移送部分罪犯参加华界修筑马路。5月17日,第二特区监狱典狱长与市工务局商妥先就浦东方面试办,于当日上午挑选监犯50人,由看守会同市公安局指派的警察大队押解至杨树浦定海码头渡口,摆渡过江,交市工务局工程处指挥施工。为规范监外服役,第二特区监狱于当年8月22日制订的《监犯修路暂行章程》规定:凡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在监执行刑期已逾三分之一并具备下列条件,可参加筑路作业:(1)年龄在25岁以上,45岁以下者;(2)入监前之职业,适于外役者;(3)在监执行中行状善良,悛悔有据者;(4)无累犯情形者;(5)无宣传反革命之虞者。作业时间每日7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外役罪犯每25人为一班,派看守2人,警士2人,每二班为一组,派主任看守1人,每二组为一团,派候补看守长1人。作工勤奋合于保释或假释时,得由监狱呈请保释或假释以资鼓励;其不守纪律或工作怠惰者,得由工务局随时函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饬监狱提回。罪犯出役每2人用小铁链条串联在腰间并联锁,每个罪犯头上戴上一顶有辱人格的“廉耻帽”以示醒目,以防罪犯脱逃。外役罪犯分别酌给赏与金。外役罪犯每人每月由工务局给工资9元。罪犯遗失工具照价赔偿,即在应得工资项下扣除。
民国26年(1937年)八一三战事前夕,部辖第二监狱曾调拨数百名罪犯给真如的国民党驻军当民夫运送弹药到江湾、吴淞前线。8月18日晨,这批民夫在运送物品的途中遭到日本飞机的轰炸,有的被炸身亡,幸存者全部逃散,各奔东西。其中被判无期徒刑的革命人士李士英(新中国成立后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江苏省常务副省长等职)在混乱中逃出虎口。
民国32年(1943年)11月16日,部辖上海监狱驻大场机场“监外作业组”,派出罪犯10人乘汽车去机场搬运水泥,路上汽车倾覆,造成1死9伤。民国33年底,监狱奉汪伪上海市市长兼警察局局长陈公博的指令,征调500名身体较好、年纪较轻的罪犯在三浦增荣等5名日籍看守和几十名华籍看守押解下,去浙江嵊泗服苦役,在海岛上修建鱼雷洞、汽车洞、炮台等军事设施。住的芦席棚,吃的薄粥、冷饭、霉菜,干的都是重活、苦活。在服役过程中,不少罪犯无法承受超体力劳动逃离现场,抓回后大多经酷刑折磨致死。这批罪犯到次年8月日本投降后才押回上海,时间9个月,死亡和双目失明的有近百人,幸存回沪的罪犯中不少已留下严重后遗症。
此外,部辖上海监狱除监狱本部外,还有附属的漕河泾农场(原址系江苏第二监狱,民国26年毁于炮火,夷为平地,由当地农户辟为耕地。民国35年后,司法行政部下令划归部辖上海监狱管理。监狱派员勘测共有土地120亩),监狱派看守进驻,调罪犯垦殖。至民国38年4月,已开垦50亩,内种小麦6亩,大豆5亩,黄豆20亩,白菜5亩,土豆2亩,待种12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