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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沙坪坝:专项资金温暖“11.27”红岩烈属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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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岁寒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11-03-29
沙坪坝:专项资金温暖“11.27”红岩烈属心

2011-3-24 16:16:00  来源:沙坪坝财政  

http://spb.cqnews.net/html/2011-03/11/content_5858231.htm

  从今年起,沙坪坝区每年设立500万元“11.27”红岩烈属帮扶资金,对户籍在重庆市内的红岩烈属和户籍在沙坪坝区内的烈属的生活、医疗、就业、上学等实施分类帮扶。
  对户籍在重庆市内的红岩烈属,每月给予700元的生活补助,每年定额补助医疗费用3000元,并在元旦、春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开展入户慰问,每次慰问金额不少于500元(含实物),全年帮扶慰问资金(含实物)达14400元。
  对户籍在沙坪坝区的红岩烈属,除享受上述帮扶外,还给予“一住三就”政策优惠。一是住房帮扶。住房条件较差的可申请一套直管公房,烈属本人享有居住权,租赁关系存续至烈属去世,租金按政策收取,特别困难给予租金减免。二是就医帮扶。享受区属公立医院就医绿色通道、免预约挂专家门诊号、适当减免医疗费以及每年一次免费体检待遇。因病特别困难的,每户补助5000元以内大病救助金;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特别巨大的,每户补助20000元以内大病救助金。三是就业帮扶。帮助红岩烈属就业,确保消除零就业家庭,为烈属子女就业特别困难的家庭解决一个事业编制工勤岗位。四是就读帮扶。红岩烈属直系亲属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近、优先、免费”就读区属中小学校。



“按预定计划,岁寒只能把大家送到这里,她还要连夜赶回她的岁寒书屋去。大家跟她握手话别后下车,目送着她独自一人驾车返回……”
离线高卿楚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1-03-29
沙坪坝对重庆红岩烈士遗属的帮扶始于2006年。当时,汪洋任重庆市委书记,翁杰明任沙坪坝区委书记。重报载:
离线高卿楚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1-03-29
之后,将帮扶对象扩大至80位遗属。烈士遗属感谢党的关怀,集体给汪洋书记寄信。汪洋书记回信:
离线高卿楚

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11-03-29
汪洋书记调离重庆,薄熙来任重庆市委书记,对沙坪坝区帮扶十分关心。沙区加大了帮扶力度,帮扶资金提高到350元/月/人。
2009年初由6位烈士亲属送达了给市委、市府的请示:






恳请重庆市贯彻执行对红岩革命烈士及其
遗属进行抚恤、优待和优惠等政策的请示



中共重庆市委并薄熙来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并王鸿举市长、
今年,我市将合并开展“11.27”60周年纪念活动和重庆解放60周年庆祝活动。在此之际,我们部分以重庆“11•27”革命烈士为集中体现的红岩英烈的遗属,就按法规久未执行的革命烈士抚恤金的发放、烈士遗属享受医疗和住房优待以及目前存在淡化烈士遗属政治待遇倾向等项党和政府行为向党和政府请示。望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尽快采取坚决措施,出台相关的具体规定予以落实。


        一、“11•27”大屠杀
本原理解
曾被关押在重庆原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旧址的国民党军统集中营的革命志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1949年11月27日前后集体殉难,史称“11•27”大屠杀。此次屠杀发生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之后,发生在原国民党政权公开宣布释放政治犯之后,发生在《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颁布(1949-08-12)之后, 加之一同殉难的无辜者中包括未成年人和婴儿,所以“11•27”大屠杀是严重的法西斯暴行,是反人类的。联合国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以后,中国政府应该对“11•27”死难者及其遗属进行善后工作。遵照两岸和平统一之原则,我们“11•27”死难者亲属不可能沿袭阶级斗争的思维用解放台湾的方式为亲人报仇,但是,在法理层面上我们有权向作各自表述的中国就“11•27”大屠杀罪行提起追诉。
红岩英烈
重庆解放后,重庆市举行了“杨虎城将军及被难烈士追悼会”,重庆市政府有区分地向“11•27”大屠杀中已审定的一部分烈士(以下简称"11•27"革命烈士)颁发了毛泽东签署的中央人民政府革命牺牲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向另一部分烈士的家属发放了重庆市人民政府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上世纪80年代“红岩精神”公开确立,曾经在中共中央南方局领导下进行革命斗争而牺牲的,又主要以集中牺牲为代表的“11•27”革命烈士被称为红岩英烈,他们的遗属大多数与全国的其他革命烈士遗属一起换发了革命烈士证,有的地方还发放了烈士家属证。重庆直辖后,渝中区和南岸区先后向烈士遗属发放了由重庆市民政局制作并加章的革命烈士家属证。
        二、 请给予"11•27"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金
        这是一应由政府履行而未曾履行的历史遗留问题
       长期以来, “11•27”革命烈士的遗属仅把定期抚恤视为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抚恤烈士家属”的抚恤,从来都不曾知道——具有执行力的基层政府职能部门也不告知——抚恤中规定有一次性的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相当一部分“11•27”烈士遗属及其所在单位的领导甚至不知道以国务院令形式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可以保障烈士及其遗属正当权利的国家法规。
        我们退休的烈士子女通过调查和对国家相关法规的学习,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和2004年8月25日 颁布的国务院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知道,国家一直没有放弃对“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烈士的死亡抚恤以及对烈士遗属抚恤的原则。国务院令第五十二条还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11•27”革命烈士牺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应该与战争战斗中牺牲的解放军烈士同样发给抚恤金。由时任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毛泽东同志签署的中央人民政府革命牺牲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曾明文规定发给抚恤金。1949年12月重庆解放,同期牺牲和后来剿匪牺牲的解放军烈士发给了抚恤金,对已审定的“11•27”革命烈士却没有发给抚恤金。一部分已定“11•27”革命烈士遗属享有过政府优待和定期抚恤,有的已定“11•27”革命烈士及其遗属从未享受政府任何形式的抚恤和优待,有的尚未审定的红岩英烈反而被打成土匪和反革命,他们的遗属遭受极不公正的待遇。
        上世纪80年代全国换发了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的烈士证。在落实政策期间再定一批以前未审订的“11•27”被难者为烈士,所有审结的“11•27”革命烈士仍未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时对越自卫反击牺牲的解放军烈士发给了一次性抚恤金。
我国宪法并没有对解放前牺牲的烈士和解放后牺牲的烈士加以区别,国务院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了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抚恤金额度以及烈士子女定期抚恤至18周岁的时限。“11•27”烈士不仅未按规定获得政府一次性抚恤金,农村已逾60岁的烈士子女反而被取消了原已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他们生活一下出现困难,只停不发,甚至有的地方仅对执证人予以抚恤、优待、慰问,而其他的遗属连名分都没有。城镇企事业单位对或因病、或因伤而死亡职工的遗属都有明文的抚恤规定,而“11.27”烈士遗属却得不到应有的抚恤,长期以来已经形成烈属不如台属,甚至不如下岗职工,不如城镇生活困难者的难堪局面,政府行为明显失衡。
民政部通过各县(区)换发烈士证时,按规定应该同时发给两个证件,一是革命烈士证,一是革命烈士家属证。很多地方仅确定了烈士证的持证人,没有确定烈士的其他遗属,有的根本就没有予以换发,个别的甚至发出了无效证件使得烈士遗属被戴上了假烈属的帽子,重新蒙冤受伤害。
遵照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的精神,重庆市直辖后有条件解决“11•27”烈士一次性抚恤金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而中央财政在历年超收的税收中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资金支持,故恳请重庆市人民政府就红岩英烈的一次性抚恤向国务院和中央财政争取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11•27”革命烈士的级别问题
重庆市个别“11•27”烈士遗属近期已获得一次性的抚恤,但是并没有按照政策规定(最低尉官级待遇)予以补发,我们认为是不公平的。肯定地说,绝大多数地下党员至少高于士兵的级别,由于地下工作的特殊性,套用给有自然生命人落实政策的相关规定,在高于尉官级的基础上再提高一级是顺理成章的,国家对革命烈士永垂不朽的褒扬应该有实质性的反映,上海市于上世纪90年代就曾以现金的形式对革命烈士进行褒扬。
         三、尽快实现烈士遗属的医疗和住房优待
        烈士遗属享受医疗优待和住房优待是国家一贯政策。但是,我们在医疗改革和住房改革中没有享受到这些优待。一些患病烈士遗属、参加住房改革的烈士遗属曾向所在单位、向县、市民政局优抚股(处)提出要求和咨询,他们非但不主动予以解决,反而以没有文件为由拒绝。我们现在才知道国务院早在1998年就通知各地政府加强优抚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 ),要求政府:
        “要认真落实医疗政策,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在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要按有关规定对优抚对象给予照顾。……各地在实行住房、用工制度改革中,要继续贯彻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优抚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我们感到非常遗憾的是:1998年的7号文件下发至今11个年头了,我们在基层职能部门找不到省、市政府制定的具体实施意见,是制定了不打算执行才不告知,还是根本就没有制定?请省、市政府明确告诉我们。在这11个年头中,一些地方政府对烈士遗属的优先、优惠工作是有缺失的。
应该于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二条中有: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该文并没有区分农村烈士遗属和城市烈士遗属,从该文下发的2004年8月至今五年了,省、市政府依然没有规定出城镇在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中优惠烈士遗属的具体办法,是正在制定中,还是根本就不打算制定?我们不知道该怎样来看待省、市级别的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政能力。
        “11•27”革命烈士的遗属在革命战争时期与地下工作者同处于白色恐怖之中。有的子女或幼、或尚未出生就遭祸变,他们没有像延安保育院那样的生长和成长环境。有的随其父母被残杀,有的随父辈参加危险艰苦的斗争,有的的身体健康被迫被父辈用给革命斗争做掩护造成体弱多病。解放后,四川地下党又屡屡遭受不公正的待遇,在极左势力猖獗的政治环境中,有的有病的烈士子女根本享受不到公费医疗无钱治疗而病死。我们尚还活着的子女正像98<7>号文所说“……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保障对象进入老年,生活、住房、医疗难问题日益突出;一些相应的政策没有跟上,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保障。”。
        城镇单位住房改革也没有给予烈属一点儿优惠。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八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红岩英烈的遗属最小的大多数已经年过花甲,有的遗属权利长期得不到保障已经去世,我们急切希望省、市政府在医疗、住房等方面出台并告知相应优惠优待规定。
        四、关于烈士及其遗属目前的政治待遇
        简略了重要的政治待遇
        传统的烈士政治待遇在一些区县正在被淡化甚至被取消,有的烈士遗属长期没有受到政府通过单位、街道的慰问,春节期间没有获得党和政府所发“光荣之家”的荣誉证。
        给烈士遗属办发烈士家属证
重庆市渝中区和南岸区的烈士遗属已办发革命烈士家属证,其他地方政府尚未给所辖地区的烈士遗属办理由重庆市民政局制发并加章的“革命烈士家属证”。我们曾向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民政局提出办理该证的请求,一些基层民政局也就此请求向市民政局联系反映,但经过多年时间的等待未能如愿。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重点优扶对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也出台政策、法规和措施对我们进行优扶优惠以保证我们的合法权利。在执行中,需要我们提供由民政局出具的相关文书材料才能享受规定的优惠。由于烈士证仅一人执证(即便是执证人,因烈士证幅面太长大,不便复印且其复印件也不便存档,很多单位仍然要求另具职能部门签章的文字),尽管对其他同源遗属曾经作过登记,其优惠享受依然受阻以至于不能惠及。个别基层从事优扶工作的同志执行政策也有不知道或不懂得的地方,优扶优待工作也就出现了不足,造成一些负面影响。我们认为,革命烈士遗属的政治待遇应该是平等的,重庆市同样应该给所有各区县的革命烈士遗属办发革命烈士家属证。
        五、 其它重要待遇和合法权益
        烈士遗产的继承
        这既是一历史遗留问题,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所新面临的问题。根据新修改宪法保护合法私产的精神,则烈士及其遗属的财产显然是合法的,被政府无偿占用的或被迫改变归属性质的,理应首先予以发还或补偿。市、县(区)政府应主动集中清理,调阅和查验土改、公私合营等时期的原始档案予以确认,帮助烈士遗属不光是继承烈士的精神遗产,也顺利地继承烈士的经济财产。
        烈士遗属退休后的合法权益的保障。
        企事业单位在职烈士遗属据说由所在单位进行管理和予以优待,但县级以下单位得不到关于抚恤和优待的相关文件,主管该地区优抚工作的民政局应加强对这些单位优抚工作的指导。烈士遗属退休后应该由原单位和居住地的民政局进行双重管理以避免他们的正当权益被折扣或被忽视。
        “11•27”烈士子女多数受“不公正待遇”的株连,没有受到如像他们父母那样党的培养和良好的教育,有的还被剥夺了接受教育的权利。革命胜利夺取政权后,基层政府和单位对他们的关怀和培养是有缺失的。破产厂矿企业的烈士遗属没有得到政府应有的扶持。我们希望党和政府认真研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优抚工作新情况,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形式的优抚保障制度。农村年满60周岁(男)和55周岁(女)的烈士子女应视为无生产能力者,取消现在还在农村务农的烈士子女的定期抚恤有失公允,我们请求市政府向国务院和中央财政争取资金,以恢复对他们的定期抚恤。
        所有的“11•27”烈士遗属均享有参加60周年纪念活动的权利
       目前重庆市红岩联线文化发展管理中心已经向“11•27”烈士遗属发出纪念活动的公开信,信中要求烈士有多位遗属的推选一代表出席座谈会是合理的,但仅对这一代表进行慰问是不合理的,也是违反对烈士遗属慰问的相关规定的,在寻求财政资金支持时,每一个烈士遗属权利获得都是均等的。
         六、同等地重视“准烈士”及其遗属的正当权益
        我们暂且把已参加革命或革命工作,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而被政府误杀或冤杀的革命者称作“准烈士”(有的省市已将他们审定为烈士)。他们的遗属大多被戴上“反革命家属”的帽子惨遭迫害,有的被判被关被管,有的遭歧视精神失常,有的不堪非人待遇自杀身亡,有的倾家荡产数十年数十次坚持上诉上访。尽管有的给予了“平反”,但是并不彻底,同时对遗属的处理也相当草率,遗留了许多问题久拖未决从而祸及他们的子子孙孙,加大了社会负面和阴暗面与和谐社会的反差,使得这一群体至今仍未脱贫。悲剧性还在于社会无从主动关注他们以及他们在党和自己政府的领导和办事员面前所表现出的怯懦、无奈和失望。我们认为这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亟待解决的难点,急需党和政府从上到下完全彻底地消除极左影响,深层次理解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大胆地、理直气壮地、与时俱进地为他们平反昭雪,让他们也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融入当今正在构建的和谐社会之中。
        上面诸多烈士遗属正当权利保障等具体政府工作,我们曾在不同区域和不同场合向基层职能部门和上级领导或口头或书面作过反映和汇报。原重庆市委黄镇东书记曾经当着李长春同志表态,要“把280多‘11•27’烈士家属的困难解决好” ,重庆市委宣传部2004年春节首次拨款4万多元(人均200元)慰问重庆市的“11•27”烈士遗属,2005年重庆市委书记汪洋同志委托沙坪坝区红岩党员志愿者对重庆地区的百余名“11•27”烈士遗属建立起长效的帮扶机制,薄熙来书记也很关心烈士遗属,加强了帮扶的力度,党初步改善了重庆“11•27”烈士遗属的生活待遇。但是,时至今日,市政府仍然没有按《宪法》的精神思考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法理地位予以补发,也没有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出台有关住房(购房、建房、维修房屋)和医疗问题的具体优惠规定。我们深感这些问题必须由省、市政府主动行使职权才能解决。同时,也感受到基层政府在依法保障烈士遗属合法权益时缺乏政策细则依据,使得某些执行者解决问题不甚积极,工作粗糙,个别工作人员居高骄横,说话毫无政策水平。由此,特向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请示并愿意协助政府把我市以“11•27”为代表的红岩烈士遗属的优抚、优待和优惠工作正常开展起来。
        切盼批复。

致敬

                              
                              2009年2月月20日  

重庆市部分红岩革命烈士遗属


3月,通过了市信访办见面调查。4月,清明节通过并寄发有40多位烈士遗属、亲属签名给薄熙来书记和王鸿举市长的集体《请求书》。


“11•27”殉难烈士亲属集体请求书

中共重庆市委并薄熙来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并王鸿举市长:
    在这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重庆解放60周年活动和“11• 27”60周年纪念活动之际,我们部分“11•27”烈士亲属请求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和2004年8月25日颁发的国务院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发给“11•27”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早日实现烈士遗属的医疗、住房优待和其它合法权益。

此请

重庆“11•27”革命烈士亲属
(按编号排名,签名留存备查)

5月,市民政局领导对《请示》签名成员进行了家访,将“11•27”烈士及其遗属作为特殊群体在“三优”工作中加以考虑。同时联系了外省主要是四川省的遗属:

世元兄:
端午节快乐。
重庆市政府通过市民政局正在进行的调研目前尚未获得具体对待的消息,估计还有一时间过程。市民政局领导已经明确了一次性抚恤他们不能突破政策,但对我们的中心诉求——一次性抚恤——要以另外的方式给政府作方案予以解决。
在调研过程中,有一个情况与厉华给烈士亲属的公开信中提到的市级领导“慰问”有点区别:“厉华的慰问”只慰问参加座谈会的一家烈士亲属的一个代表,而民政核实了三个数字:整个“1127”烈士数、“1127”烈士中重庆籍烈士数和户籍在重庆的“1127”烈士遗属数。民政局领导在对我们(李显群、胡义钧、曹代杰、郑维国和黄鞠生)的直接听取式调查中都明确了是针对重庆九十多名“1127”烈士遗属的,外省的因权限不会考虑。
根据以上的情况对宽泛概念的红岩英烈作了思考,又听到广安邻水和遂宁的“1127”烈士遗属所反馈的信息,我们觉得应该以集体的方式仍然先在革命烈士的范围内向党和国家寻求革命烈士的公正对待,也应该与时俱进地表达对诸如“1127”、成都十二桥等屠杀罪的看法(含后续的民间诉求)。所以起草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障红岩革命烈士权利的联名诉求。在讨论这个“联名诉求”草稿时,多数人认为文字太多,不方便首长阅读,建议写简短,又怕短了说不清楚,最后决定信简短另加附,短信以重庆“1127”烈士遗属的名义,附件刻成光盘与信一同寄往。重庆和几个四川共43位“1127”烈士亲属清明节扫墓时已经签名填表,这些都将制成光刻文件。这次罗世模来蓉是想听您的意见并通过您请有诉求意愿的红岩英烈(当然包括12桥英烈)遗属签名。而我准备6月份去广安、南充和遂宁等地征求意见并请他们签字,6月下旬一定寄往党中央和国务院。
盼回复商磋。


显群

2009年5月31日


7月1日前寄送了《联名诉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并胡锦涛总书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并温家宝总理、
中共重庆市委薄熙来书记、
中共四川省委刘奇葆书记、
国务院民政部李学举部长:

我们是重庆市和四川省红岩英烈的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们的亲人牺牲于国民党反动派重庆〝11﹒27〞反人道大屠杀。近60年来,红岩英烈及其亲属不仅没有获得应有的抚恤和优待,有的反而遭受不公正待遇。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之际,我们的心情十分沉重。从今年2月起我们曾依法向重庆市委和市政府做出过请示和请求。现在我们恳请党和国家同样厚待红岩英烈及其遗属。
    切盼回复。

致革命敬礼
                                          
重庆市和四川省红岩英烈遗属
                                      2009年6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保障红岩革命烈士权利的联名诉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并胡锦涛总书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并温家宝总理、
中共重庆市委薄熙来书记、
中共四川省省委刘奇葆书记: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和重庆解放六十周年之际,在重庆市开展纪念红岩革命烈士集体殉国六十周年的活动中,红岩革命烈士亲属就革命烈士抚恤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前国民党政权杀害被囚禁人员的法西斯罪行向党和国家提出以下诉求: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补发革命烈士抚恤金
    1、废止民政部做出的“1950年12月11日”前牺牲的革命烈士不补发一次性抚恤金的违宪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以及执行由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签署的《中央人民政府革命牺牲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1951年至1953年颁发给烈士家属)中发给抚恤金的规定给红岩革命烈士补发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金。
    2、依照相关规定给红岩革命烈士的遗属落实政策,给其子女补发定期抚恤至18岁周岁(含参加工作之前的年限)。
    3、建议国家对参加我党地下工作因敌伪掩护身份牺牲人员及其遗属专设抚慰金。
    二、由国家对自1945年6月包括中国政府代表董必武在内的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后前国民党政权在大陆杀害被囚禁人员的法西斯罪负责法理追诉和善后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后,理当对在1949年11月27日前后重庆发生的反人道法西斯集中大屠杀(含其它类似的大屠杀)中的被难者做善后处理。
    2、遵照和平统一原则,在两岸达成的“92共识”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理当支持“11•27”被难者(含其它类似被难者)亲属提请法理追诉。
    三、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建议党和国家为原隐蔽战线特别是原南方局的革命烈士设专项功臣褒扬金。
     我们相信党和国家同样也能厚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而牺牲的革命烈士,上述诉求盼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之前获准。

致革命敬礼

重庆市和四川省的红岩革命烈士亲属


8月,薄熙来书记批准市民政局支持沙区帮扶的方案。9月,市民政局通知重庆市各区、县从10月开始执行该方案。10月及2010年1月,对重庆市尚未纳入帮扶的遗属向红岩联线、沙区和市民政局提出建议。2010年11月27日准备送出求助信:




离线高卿楚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1-03-29
2011年2月沙区将原帮扶的80位遗属(去世一位),扩大到88位。2月25日市委组织部在沙区召开红岩烈士遗属座谈会,会上传达了薄书记2月2日和2月23日两次批示。自此,沙区承担了“1127”烈士重庆遗属全部帮扶工作(尚有约17位遗属资金未曾最后到达个人账户,其中有许建业烈士遗属许文君)。
离线高卿楚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1-05-30
为开头而贴:



《关于进一步做好“11•27“烈士遗属优待工作的意见》
渝民发(2011)52号文件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教委(教育局)、人力社保局、国土房管局、卫生局:
    “11•27”烈士为新中国建立和重庆解放做出了巨大牺牲,以他们为代表所形成的红岩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宝贵的精神财富,激励和鼓舞着一代又一代新中国儿女为祖国繁荣富强而不懈奋斗。照顾好重庆“11•27”烈士遗属,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爱,是我们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光荣使命。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11•27”烈属优待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做好补助发放。从2011年1月起,给予“11•27”烈属每人每月生活及医疗补助125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列入预算,按6︰4比例分担,并按月发放。
    二、做好医疗优待。帮助没有基本医疗保险的“11•27”烈属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开通“11•27”烈属就医“绿色通道”,免收挂号费;在市、区县二级以上医院就医的,其住院诊疗费和护理费减半收取,手术费减免40%;建立“11•27”烈属特别健康档案,优先享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每年免费为“11•27”烈属体检一次,并根据需要开展上门诊疗服务。
    三、做好住房优惠。将符合条件的“11•27”烈属优先纳入廉租房、公用房等住房保障范围。
    四、做好就学优先。对“11•27”烈属户藉在重庆市内的直系亲属,义务教育阶段,按所在区县范围内就近、优先原则入读教育学校;中考、高考时,执行中考降5分、高考降10分投档的政策。对择校就读区县范围内高中学校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积极协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优先纳入贫困学生资助范围,对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五、做好就业帮助。为“11•27”烈属户藉在重庆市内的未就业直系亲属,免费提供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并积极帮助“11•27”烈属的直系亲属解决就业问题,确保其每一户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
    六、做好走访慰问。各级各单位建立“11•27”烈属节日慰问长效机制,在元旦、春节、清明、端午、中秋、国庆等节日期间进行走访慰问,将党和政府的关怀送达到烈属心中。
    七、做好墓地祭扫。要在清明节、“11•27” 纪念日,组织开展祭扫和悼念活动。对“11•27” 烈属前往参加清明节、“11•27” 纪念活动及祭扫“11•27” 烈士墓地的,予以差旅费用报销,并做好相关接待工作。
    八、做好困难帮扶。各区县要组建烈属帮扶志愿小组,每一户“11•27”烈属家庭要确保有一个部门或单位负责对口联系,切实建立“一帮一”的结对帮扶机制。对“11•27”烈属的特殊困难问题,按照属地负责、优先优厚的原则及时进行帮助解决。
    九、做好身份核实。本通知所指“11•27”烈属是指户藉在重庆市内的“11•27”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11•27”烈士及其遗属名单,由重庆红岩联线文化发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红岩联线”)负责审核提供。
十、做好工作落实。“11•27”烈属优待工作,由“11•27”烈属户藉所在区县负责抓好落实。财政部门要对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划拨,“11•27”烈属生活医疗补助由区县财政局会同民政局按月打卡发放;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培训就业工作;卫生部门要落实好医疗优待相关政策;国土房管部门要及时帮助解决住房困难;教育部门要做好就学优先相关工作;红岩联线要负责“11•27”烈士墓地祭扫及烈属接待和费用报销;民政部门要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搞好节日走访慰问和对口帮扶工作。

             (根据清明烈士墓文件传达录音记录整理,仅供参考)

附件:1、重庆藉“11•27”直系烈属人数统计表
        2、重庆藉“11•27”烈士直系烈属花名册

重庆市民政局(章)                    重庆市财政局(章)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章)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章)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章)   重庆市卫生局(章)
重庆红岩联线文化发展管理中心(章)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 优待  意见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日印发

离线高卿楚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1-10-2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烈士遗属优待工作的意见
渝办发〔2011〕16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在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无数先烈英勇牺牲,为民族独立、人民幸福和国家富强作出了巨大贡献。为褒扬烈士无私奉献、忘我牺牲精神,提高烈士遗属生活保障水平,激励全市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烈士遗属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界定及申报程序。本意见所指烈士遗属是指户口在重庆市内的烈士父母、配偶和子女。烈士遗属凭烈士遗属优待证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优待。烈士遗属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单位的烈士遗属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报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实其户口及申请人与烈士的法定关系后,报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核发烈士遗属优待证。
二、发放烈士遗属优待金。从2011年7月起,为重庆解放前牺牲烈士的遗属发放烈士遗属优待金每人每月900元("11•27”烈士遗属仍按渝民发〔2011) 52号文件第一款执行),为重庆解放后牺牲烈士的遗属发放烈士遗属优待金每人每月600元,并从2012年起参照国家当年烈士遗属抚恤金增长比例进行调整。所需经费列入当地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对困难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并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会同民政局按月打卡发放。
三、进行医疗优待。帮助没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烈士遗属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开通烈士遗属就医“绿色通道”,免收挂号费,在市、区县(自治县)二级以上医院就医的,其住院诊疗费和护理费减半收取,手术费减免4 0%;建立烈士遗属特别健康档案,优先享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每年免费为烈士遗属体检一次,并根据需要开展上门诊疗服务;所需经费由卫生单位承担。
四、其他优待。将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优先纳入廉租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范围,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年满60周岁且生活特别困难的或身患重大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烈士遗属,由本人自愿申请,可免费入住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等市内公办福利机构,但不再享受烈士遗属优待金。对按规定承担免费供养烈士遗属任务的市内公办福利机构,由市级或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分别按福利机构预算级次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对择校就读户口所在地范围内的中、小学校的烈士子女,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积极协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优先纳入贫困学生资助范围,对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为户口在重庆市内未就业的烈士遗属,免费提供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并积极帮助其解决就业问题。烈士遗属凭烈士遗属优待证免费参观游览市内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等。对需迁移户口的烈士遗属,积极给予支持帮助。
五、弘扬烈士精神,倡导社会关爱。全市各地要在清明节等重要节日期间,按相关规定开展烈士墓地祭扫和悼念活动。做好烈士陵园等纪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打造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爱护烈士遗属,将烈士遗属纳入当地城乡群众节日慰问长效机制,建立帮扶档案,按照“属地负责、优先优厚”的原则,对烈士遗属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帮助解决。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民政  烈士  遗属△  优待△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6月1日印发  
                                                              
离线高卿楚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3-07-06
中央——党、政、军发《意见》,与重庆的两文件的精义何其相似......
歌乐山烈士陵园看来要还给民政局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全文)
2013年07月03日 19:44:08 来源: 新华社

   (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涌现出无数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矢志奋斗、无私奉献、英勇牺牲的烈士,他们的功勋彪炳史册,他们的精神成为激励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的力量源泉。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烈士纪念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烈士纪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烈士纪念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公众参与度不高,相关制度机制不完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经中央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弘扬烈士精神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烈士精神。积极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运用专题展览、报告会、阅读活动等多种形式,将弘扬烈士精神融入群众性文化活动之中。鼓励创作出版以烈士英雄事迹为题材、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和通俗读物,积极开展烈士史料编纂工作,制作展播反映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管理的专题片,创办开通中华英烈网。整合军地资源,拓展研究领域,深入挖掘和大力弘扬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烈士精神,在全社会营造缅怀烈士、崇尚烈士、学习烈士的浓厚氛围。
    二、广泛开展纪念烈士活动
    每年清明节、国庆节等节日和重要纪念日期间,各级党委、政府和驻军部队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充分利用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组织开展祭奠烈士、缅怀英烈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瞻仰烈士纪念设施、献花植树等经常性纪念活动,将烈士纪念活动融入日常生活、学校教育和红色旅游。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网上祭奠活动。研究设立烈士纪念日,建立健全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让人民群众充分参与,确保烈士纪念活动深入持久、庄严有序开展。
    三、坚持用烈士英雄事迹教育青少年
    要在中小学充实关于著名烈士英雄事迹教育的内容,利用课堂教学、主题教育等对学生进行形式多样的思想道德教育。积极组织老红军、老八路、老战士、老党员和烈士后人,为青少年讲授烈士生平和英雄事迹,增强宣传教育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坚持在入队、入团、入党、入伍等人生成长的重要时机,倡导在18岁成人、学生毕业时,组织开展烈士英雄事迹教育活动,通过参观瞻仰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仪式、网上祭奠英烈等形式,引导广大青少年铭记烈士的英名和壮举,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整合各地区各部门烈士纪念设施资源,理顺隶属关系,明确保护管理责任,统一归口民政部门实施保护管理,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的整体效能。认真落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相关法规,研究制定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范和标准,完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明确分级保护管理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和保护管理力度。高质量高标准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积极稳妥推进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烈士史料和遗物的收集、抢救、挖掘、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对已公布为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要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加强保护、管理与利用。动员社会力量支持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管理,研究制定社会捐赠、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建立检查监督机制,严肃查处人为破坏和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行为。
    五、完善烈属抚恤优待政策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不断完善烈属优待帮扶政策,进一步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逐步提高烈属抚恤金标准,妥善解决烈属生活、医疗、住房和子女教育、就业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对符合条件的烈属家庭,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住房困难的农村烈属家庭,当地政府要积极帮助解决困难。切实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最大限度地满足烈属医疗、供养服务需求。定期走访慰问烈属,精心组织烈属祭扫活动,认真落实为烈属挂光荣牌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为烈属送温暖献爱心,让广大烈属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感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六、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要统筹协调规划烈士纪念工作,研究制定烈士褒扬政策规定,做好烈士评定备案、烈属抚恤优待、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组织指导祭扫活动等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烈士纪念工作宣传报道的指导协调,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并落实相关政策。党史、军史研究部门要加强对烈士精神的理论研究。组织、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对烈士纪念工作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要烈士纪念设施纳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教育部门要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把烈士英雄事迹宣传教育贯穿到国民教育体系。财政部门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健全经费保障使用管理办法。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弘扬烈士精神的文学艺术、影视作品,以及报刊、图书、数字、音像电子等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文物部门要做好涉及烈士的文物鉴定和普查工作,加强对革命文物保护管理的指导。旅游部门要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观瞻仰烈士纪念设施,接受英雄事迹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组织企业职工、青少年、妇女开展纪念烈士活动。军队和武警部队要支持和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烈士纪念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七、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烈士纪念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坚持继承与发展并举、建设与保护并重,努力推动烈士纪念工作深入持久开展。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行政主导、部门主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烈士纪念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烈士纪念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文明城市、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考评内容,同步考评、同步推进。把烈士纪念设施日常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中央财政性资金对国家级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给予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予以倾斜。强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公益属性,根据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标准和工作需要,调整优化机构设置,充实人员力量。按照稳定队伍、充实力量、提高素质的要求,加强教育培训,健全激励机制,注重选拔使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甘于奉献的工作人员队伍,为烈士纪念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重庆红岩英烈研究会复印发/2013/07/04
离线岁寒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3-07-07
引用第7楼高卿楚于2013-07-06 22:20发表的 :
歌乐山烈士陵园看来要还给民政局了。
.......

高先生这句话什么意思?烈士陵园原来是归哪个口的?文广局吗?如果烈士陵园划归民政局,那跟红岩联线形成什么样的关系呢?
“按预定计划,岁寒只能把大家送到这里,她还要连夜赶回她的岁寒书屋去。大家跟她握手话别后下车,目送着她独自一人驾车返回……”
离线高卿楚

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3-07-08
回 8楼(岁寒) 的帖子
歌乐山烈士陵园全称重庆歌乐山烈士陵园管理处,在上世纪80年代初以前一直归重庆市民政局管理。后来(具体时间可查)由于一个领导的一句话便划给了市文化局,增挂重庆歌乐山革命纪念馆,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前几年重庆红岩联线(简称)成立,重庆歌乐山烈士陵园管理处行政编制撤销,公章不对外,但仅保留“重庆歌乐山烈士陵园管理处”挂牌。广大1127遗属早就要求“重庆歌乐山烈士陵园管理处”归口管理。
《意见》出台恰恰顺应1127遗属的要求,他们已经着手向市委、市府写报告,落实《意见》的这项工作,与中央保持一致。至于红岩联线,个人认为应该解体,所辖的那些单位各自“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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