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洋书记调离重庆,薄熙来任重庆市委书记,对沙坪坝区帮扶十分关心。沙区加大了帮扶力度,帮扶资金提高到350元/月/人。
2009年初由6位烈士亲属送达了给市委、市府的请示:
恳请重庆市贯彻执行对红岩革命烈士及其
遗属进行抚恤、优待和优惠等政策的请示
中共重庆市委并薄熙来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并王鸿举市长、
今年,我市将合并开展“11.27”60周年纪念活动和重庆解放60周年庆祝活动。在此之际,我们部分以重庆“11•27”革命烈士为集中体现的红岩英烈的遗属,就按法规久未执行的革命烈士抚恤金的发放、烈士遗属享受医疗和住房优待以及目前存在淡化烈士遗属政治待遇倾向等项党和政府行为向党和政府请示。望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尽快采取坚决措施,出台相关的具体规定予以落实。
一、“11•27”大屠杀
本原理解
曾被关押在重庆原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旧址的国民党军统集中营的革命志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1949年11月27日前后集体殉难,史称“11•27”大屠杀。此次屠杀发生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之后,发生在原国民党政权公开宣布释放政治犯之后,发生在《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颁布(1949-08-12)之后, 加之一同殉难的无辜者中包括未成年人和婴儿,所以“11•27”大屠杀是严重的法西斯暴行,是反人类的。联合国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以后,中国政府应该对“11•27”死难者及其遗属进行善后工作。遵照两岸和平统一之原则,我们“11•27”死难者亲属不可能沿袭阶级斗争的思维用解放台湾的方式为亲人报仇,但是,在法理层面上我们有权向作各自表述的中国就“11•27”大屠杀罪行提起追诉。
红岩英烈
重庆解放后,重庆市举行了“杨虎城将军及被难烈士追悼会”,重庆市政府有区分地向“11•27”大屠杀中已审定的一部分烈士(以下简称"11•27"革命烈士)颁发了毛泽东签署的中央人民政府革命牺牲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向另一部分烈士的家属发放了重庆市人民政府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上世纪80年代“红岩精神”公开确立,曾经在中共中央南方局领导下进行革命斗争而牺牲的,又主要以集中牺牲为代表的“11•27”革命烈士被称为红岩英烈,他们的遗属大多数与全国的其他革命烈士遗属一起换发了革命烈士证,有的地方还发放了烈士家属证。重庆直辖后,渝中区和南岸区先后向烈士遗属发放了由重庆市民政局制作并加章的革命烈士家属证。
二、 请给予"11•27"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金
这是一应由政府履行而未曾履行的历史遗留问题
长期以来, “11•27”革命烈士的遗属仅把定期抚恤视为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抚恤烈士家属”的抚恤,从来都不曾知道——具有执行力的基层政府职能部门也不告知——抚恤中规定有一次性的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相当一部分“11•27”烈士遗属及其所在单位的领导甚至不知道以国务院令形式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可以保障烈士及其遗属正当权利的国家法规。
我们退休的烈士子女通过调查和对国家相关法规的学习,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和2004年8月25日 颁布的国务院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知道,国家一直没有放弃对“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烈士的死亡抚恤以及对烈士遗属抚恤的原则。国务院令第五十二条还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11•27”革命烈士牺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应该与战争战斗中牺牲的解放军烈士同样发给抚恤金。由时任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毛泽东同志签署的中央人民政府革命牺牲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曾明文规定发给抚恤金。1949年12月重庆解放,同期牺牲和后来剿匪牺牲的解放军烈士发给了抚恤金,对已审定的“11•27”革命烈士却没有发给抚恤金。一部分已定“11•27”革命烈士遗属享有过政府优待和定期抚恤,有的已定“11•27”革命烈士及其遗属从未享受政府任何形式的抚恤和优待,有的尚未审定的红岩英烈反而被打成土匪和反革命,他们的遗属遭受极不公正的待遇。
上世纪80年代全国换发了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的烈士证。在落实政策期间再定一批以前未审订的“11•27”被难者为烈士,所有审结的“11•27”革命烈士仍未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时对越自卫反击牺牲的解放军烈士发给了一次性抚恤金。
我国宪法并没有对解放前牺牲的烈士和解放后牺牲的烈士加以区别,国务院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了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抚恤金额度以及烈士子女定期抚恤至18周岁的时限。“11•27”烈士不仅未按规定获得政府一次性抚恤金,农村已逾60岁的烈士子女反而被取消了原已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他们生活一下出现困难,只停不发,甚至有的地方仅对执证人予以抚恤、优待、慰问,而其他的遗属连名分都没有。城镇企事业单位对或因病、或因伤而死亡职工的遗属都有明文的抚恤规定,而“11.27”烈士遗属却得不到应有的抚恤,长期以来已经形成烈属不如台属,甚至不如下岗职工,不如城镇生活困难者的难堪局面,政府行为明显失衡。
民政部通过各县(区)换发烈士证时,按规定应该同时发给两个证件,一是革命烈士证,一是革命烈士家属证。很多地方仅确定了烈士证的持证人,没有确定烈士的其他遗属,有的根本就没有予以换发,个别的甚至发出了无效证件使得烈士遗属被戴上了假烈属的帽子,重新蒙冤受伤害。
遵照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的精神,重庆市直辖后有条件解决“11•27”烈士一次性抚恤金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而中央财政在历年超收的税收中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资金支持,故恳请重庆市人民政府就红岩英烈的一次性抚恤向国务院和中央财政争取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11•27”革命烈士的级别问题
重庆市个别“11•27”烈士遗属近期已获得一次性的抚恤,但是并没有按照政策规定(最低尉官级待遇)予以补发,我们认为是不公平的。肯定地说,绝大多数地下党员至少高于士兵的级别,由于地下工作的特殊性,套用给有自然生命人落实政策的相关规定,在高于尉官级的基础上再提高一级是顺理成章的,国家对革命烈士永垂不朽的褒扬应该有实质性的反映,上海市于上世纪90年代就曾以现金的形式对革命烈士进行褒扬。
三、尽快实现烈士遗属的医疗和住房优待
烈士遗属享受医疗优待和住房优待是国家一贯政策。但是,我们在医疗改革和住房改革中没有享受到这些优待。一些患病烈士遗属、参加住房改革的烈士遗属曾向所在单位、向县、市民政局优抚股(处)提出要求和咨询,他们非但不主动予以解决,反而以没有文件为由拒绝。我们现在才知道国务院早在1998年就通知各地政府加强优抚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 ),要求政府:
“要认真落实医疗政策,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在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要按有关规定对优抚对象给予照顾。……各地在实行住房、用工制度改革中,要继续贯彻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优抚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我们感到非常遗憾的是:1998年的7号文件下发至今11个年头了,我们在基层职能部门找不到省、市政府制定的具体实施意见,是制定了不打算执行才不告知,还是根本就没有制定?请省、市政府明确告诉我们。在这11个年头中,一些地方政府对烈士遗属的优先、优惠工作是有缺失的。
应该于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二条中有: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该文并没有区分农村烈士遗属和城市烈士遗属,从该文下发的2004年8月至今五年了,省、市政府依然没有规定出城镇在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中优惠烈士遗属的具体办法,是正在制定中,还是根本就不打算制定?我们不知道该怎样来看待省、市级别的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政能力。
“11•27”革命烈士的遗属在革命战争时期与地下工作者同处于白色恐怖之中。有的子女或幼、或尚未出生就遭祸变,他们没有像延安保育院那样的生长和成长环境。有的随其父母被残杀,有的随父辈参加危险艰苦的斗争,有的的身体健康被迫被父辈用给革命斗争做掩护造成体弱多病。解放后,四川地下党又屡屡遭受不公正的待遇,在极左势力猖獗的政治环境中,有的有病的烈士子女根本享受不到公费医疗无钱治疗而病死。我们尚还活着的子女正像98<7>号文所说“……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保障对象进入老年,生活、住房、医疗难问题日益突出;一些相应的政策没有跟上,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保障。”。
城镇单位住房改革也没有给予烈属一点儿优惠。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八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红岩英烈的遗属最小的大多数已经年过花甲,有的遗属权利长期得不到保障已经去世,我们急切希望省、市政府在医疗、住房等方面出台并告知相应优惠优待规定。
四、关于烈士及其遗属目前的政治待遇
简略了重要的政治待遇
传统的烈士政治待遇在一些区县正在被淡化甚至被取消,有的烈士遗属长期没有受到政府通过单位、街道的慰问,春节期间没有获得党和政府所发“光荣之家”的荣誉证。
给烈士遗属办发烈士家属证
重庆市渝中区和南岸区的烈士遗属已办发革命烈士家属证,其他地方政府尚未给所辖地区的烈士遗属办理由重庆市民政局制发并加章的“革命烈士家属证”。我们曾向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民政局提出办理该证的请求,一些基层民政局也就此请求向市民政局联系反映,但经过多年时间的等待未能如愿。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重点优扶对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也出台政策、法规和措施对我们进行优扶优惠以保证我们的合法权利。在执行中,需要我们提供由民政局出具的相关文书材料才能享受规定的优惠。由于烈士证仅一人执证(即便是执证人,因烈士证幅面太长大,不便复印且其复印件也不便存档,很多单位仍然要求另具职能部门签章的文字),尽管对其他同源遗属曾经作过登记,其优惠享受依然受阻以至于不能惠及。个别基层从事优扶工作的同志执行政策也有不知道或不懂得的地方,优扶优待工作也就出现了不足,造成一些负面影响。我们认为,革命烈士遗属的政治待遇应该是平等的,重庆市同样应该给所有各区县的革命烈士遗属办发革命烈士家属证。
五、 其它重要待遇和合法权益
烈士遗产的继承
这既是一历史遗留问题,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所新面临的问题。根据新修改宪法保护合法私产的精神,则烈士及其遗属的财产显然是合法的,被政府无偿占用的或被迫改变归属性质的,理应首先予以发还或补偿。市、县(区)政府应主动集中清理,调阅和查验土改、公私合营等时期的原始档案予以确认,帮助烈士遗属不光是继承烈士的精神遗产,也顺利地继承烈士的经济财产。
烈士遗属退休后的合法权益的保障。
企事业单位在职烈士遗属据说由所在单位进行管理和予以优待,但县级以下单位得不到关于抚恤和优待的相关文件,主管该地区优抚工作的民政局应加强对这些单位优抚工作的指导。烈士遗属退休后应该由原单位和居住地的民政局进行双重管理以避免他们的正当权益被折扣或被忽视。
“11•27”烈士子女多数受“不公正待遇”的株连,没有受到如像他们父母那样党的培养和良好的教育,有的还被剥夺了接受教育的权利。革命胜利夺取政权后,基层政府和单位对他们的关怀和培养是有缺失的。破产厂矿企业的烈士遗属没有得到政府应有的扶持。我们希望党和政府认真研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优抚工作新情况,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形式的优抚保障制度。农村年满60周岁(男)和55周岁(女)的烈士子女应视为无生产能力者,取消现在还在农村务农的烈士子女的定期抚恤有失公允,我们请求市政府向国务院和中央财政争取资金,以恢复对他们的定期抚恤。
所有的“11•27”烈士遗属均享有参加60周年纪念活动的权利
目前重庆市红岩联线文化发展管理中心已经向“11•27”烈士遗属发出纪念活动的公开信,信中要求烈士有多位遗属的推选一代表出席座谈会是合理的,但仅对这一代表进行慰问是不合理的,也是违反对烈士遗属慰问的相关规定的,在寻求财政资金支持时,每一个烈士遗属权利获得都是均等的。
六、同等地重视“准烈士”及其遗属的正当权益
我们暂且把已参加革命或革命工作,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而被政府误杀或冤杀的革命者称作“准烈士”(有的省市已将他们审定为烈士)。他们的遗属大多被戴上“反革命家属”的帽子惨遭迫害,有的被判被关被管,有的遭歧视精神失常,有的不堪非人待遇自杀身亡,有的倾家荡产数十年数十次坚持上诉上访。尽管有的给予了“平反”,但是并不彻底,同时对遗属的处理也相当草率,遗留了许多问题久拖未决从而祸及他们的子子孙孙,加大了社会负面和阴暗面与和谐社会的反差,使得这一群体至今仍未脱贫。悲剧性还在于社会无从主动关注他们以及他们在党和自己政府的领导和办事员面前所表现出的怯懦、无奈和失望。我们认为这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亟待解决的难点,急需党和政府从上到下完全彻底地消除极左影响,深层次理解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大胆地、理直气壮地、与时俱进地为他们平反昭雪,让他们也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融入当今正在构建的和谐社会之中。
上面诸多烈士遗属正当权利保障等具体政府工作,我们曾在不同区域和不同场合向基层职能部门和上级领导或口头或书面作过反映和汇报。原重庆市委黄镇东书记曾经当着李长春同志表态,要“把280多‘11•27’烈士家属的困难解决好” ,重庆市委宣传部2004年春节首次拨款4万多元(人均200元)慰问重庆市的“11•27”烈士遗属,2005年重庆市委书记汪洋同志委托沙坪坝区红岩党员志愿者对重庆地区的百余名“11•27”烈士遗属建立起长效的帮扶机制,薄熙来书记也很关心烈士遗属,加强了帮扶的力度,党初步改善了重庆“11•27”烈士遗属的生活待遇。但是,时至今日,市政府仍然没有按《宪法》的精神思考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法理地位予以补发,也没有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出台有关住房(购房、建房、维修房屋)和医疗问题的具体优惠规定。我们深感这些问题必须由省、市政府主动行使职权才能解决。同时,也感受到基层政府在依法保障烈士遗属合法权益时缺乏政策细则依据,使得某些执行者解决问题不甚积极,工作粗糙,个别工作人员居高骄横,说话毫无政策水平。由此,特向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请示并愿意协助政府把我市以“11•27”为代表的红岩烈士遗属的优抚、优待和优惠工作正常开展起来。
切盼批复。
致敬
2009年2月月20日
重庆市部分红岩革命烈士遗属
3月,通过了市信访办见面调查。4月,清明节通过并寄发有40多位烈士遗属、亲属签名给薄熙来书记和王鸿举市长的集体《请求书》。
“11•27”殉难烈士亲属集体请求书
中共重庆市委并薄熙来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并王鸿举市长:
在这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重庆解放60周年活动和“11• 27”60周年纪念活动之际,我们部分“11•27”烈士亲属请求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和2004年8月25日颁发的国务院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发给“11•27”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早日实现烈士遗属的医疗、住房优待和其它合法权益。
此请
重庆“11•27”革命烈士亲属
(按编号排名,签名留存备查)
5月,市民政局领导对《请示》签名成员进行了家访,将“11•27”烈士及其遗属作为特殊群体在“三优”工作中加以考虑。同时联系了外省主要是四川省的遗属:
世元兄:
端午节快乐。
重庆市政府通过市民政局正在进行的调研目前尚未获得具体对待的消息,估计还有一时间过程。市民政局领导已经明确了一次性抚恤他们不能突破政策,但对我们的中心诉求——一次性抚恤——要以另外的方式给政府作方案予以解决。
在调研过程中,有一个情况与厉华给烈士亲属的公开信中提到的市级领导“慰问”有点区别:“厉华的慰问”只慰问参加座谈会的一家烈士亲属的一个代表,而民政核实了三个数字:整个“1127”烈士数、“1127”烈士中重庆籍烈士数和户籍在重庆的“1127”烈士遗属数。民政局领导在对我们(李显群、胡义钧、曹代杰、郑维国和黄鞠生)的直接听取式调查中都明确了是针对重庆九十多名“1127”烈士遗属的,外省的因权限不会考虑。
根据以上的情况对宽泛概念的红岩英烈作了思考,又听到广安邻水和遂宁的“1127”烈士遗属所反馈的信息,我们觉得应该以集体的方式仍然先在革命烈士的范围内向党和国家寻求革命烈士的公正对待,也应该与时俱进地表达对诸如“1127”、成都十二桥等屠杀罪的看法(含后续的民间诉求)。所以起草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障红岩革命烈士权利的联名诉求。在讨论这个“联名诉求”草稿时,多数人认为文字太多,不方便首长阅读,建议写简短,又怕短了说不清楚,最后决定信简短另加附,短信以重庆“1127”烈士遗属的名义,附件刻成光盘与信一同寄往。重庆和几个四川共43位“1127”烈士亲属清明节扫墓时已经签名填表,这些都将制成光刻文件。这次罗世模来蓉是想听您的意见并通过您请有诉求意愿的红岩英烈(当然包括12桥英烈)遗属签名。而我准备6月份去广安、南充和遂宁等地征求意见并请他们签字,6月下旬一定寄往党中央和国务院。
盼回复商磋。
显群
2009年5月31日
7月1日前寄送了《联名诉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并胡锦涛总书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并温家宝总理、
中共重庆市委薄熙来书记、
中共四川省委刘奇葆书记、
国务院民政部李学举部长:
我们是重庆市和四川省红岩英烈的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们的亲人牺牲于国民党反动派重庆〝11﹒27〞反人道大屠杀。近60年来,红岩英烈及其亲属不仅没有获得应有的抚恤和优待,有的反而遭受不公正待遇。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之际,我们的心情十分沉重。从今年2月起我们曾依法向重庆市委和市政府做出过请示和请求。现在我们恳请党和国家同样厚待红岩英烈及其遗属。
切盼回复。
致革命敬礼
重庆市和四川省红岩英烈遗属
2009年6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保障红岩革命烈士权利的联名诉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并胡锦涛总书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并温家宝总理、
中共重庆市委薄熙来书记、
中共四川省省委刘奇葆书记: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和重庆解放六十周年之际,在重庆市开展纪念红岩革命烈士集体殉国六十周年的活动中,红岩革命烈士亲属就革命烈士抚恤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前国民党政权杀害被囚禁人员的法西斯罪行向党和国家提出以下诉求: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补发革命烈士抚恤金
1、废止民政部做出的“1950年12月11日”前牺牲的革命烈士不补发一次性抚恤金的违宪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以及执行由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签署的《中央人民政府革命牺牲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1951年至1953年颁发给烈士家属)中发给抚恤金的规定给红岩革命烈士补发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金。
2、依照相关规定给红岩革命烈士的遗属落实政策,给其子女补发定期抚恤至18岁周岁(含参加工作之前的年限)。
3、建议国家对参加我党地下工作因敌伪掩护身份牺牲人员及其遗属专设抚慰金。
二、由国家对自1945年6月包括中国政府代表董必武在内的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后前国民党政权在大陆杀害被囚禁人员的法西斯罪负责法理追诉和善后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后,理当对在1949年11月27日前后重庆发生的反人道法西斯集中大屠杀(含其它类似的大屠杀)中的被难者做善后处理。
2、遵照和平统一原则,在两岸达成的“92共识”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理当支持“11•27”被难者(含其它类似被难者)亲属提请法理追诉。
三、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建议党和国家为原隐蔽战线特别是原南方局的革命烈士设专项功臣褒扬金。
我们相信党和国家同样也能厚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而牺牲的革命烈士,上述诉求盼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之前获准。
致革命敬礼
重庆市和四川省的红岩革命烈士亲属
8月,薄熙来书记批准市民政局支持沙区帮扶的方案。9月,市民政局通知重庆市各区、县从10月开始执行该方案。10月及2010年1月,对重庆市尚未纳入帮扶的遗属向红岩联线、沙区和市民政局提出建议。2010年11月27日准备送出求助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