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0楼岁寒于2007-03-09 20:16发表的“[讨论]关于叛徒的话题”:
记得有一次跟穆阑的先生讨论过关于酷刑和叛变的话题,他说,在西方,人们相信,刑罚残酷到某种程度之后,是一定能够叫人开口的。
我相信这个说法。我也相信,绝大多数人并不原意把酷刑施加于自己的同类。但总有些人骨子里还是兽类。
因此,问题就来了:
.......
试着谈谈自己的看法。“刑罚残酷到某种程度之后,是一定能够叫人开口的”这个说法不准确。因为按照这个说法推理,许多英烈(绝大多数受过酷刑)就不存在了,像许建业受刑最重,但还是守口如瓶;像李青林的腿被老虎凳撬断了(不知道这个程度是否达到了“某种程度”),仍然坚贞不屈;我还看过一个材料,说志愿军战俘中有个川大毕业的烈士(名字忘记了,可以查到)被剖胸挖出心肝时,仍然怒骂美蒋刽子手。还有袁崇焕、石达开被处最残忍的“凌迟”(这种酷刑应该达到“某种程度”了)极刑,好象史书上也没有记载他们违心招供或保命求饶的文字(我没查过史书,但是看过的一些有关文章的说法都是大义凛然),特别是石达开,被行刑时,还表示愿意以一己性命换取手下众多被俘将士的生命。我认为是否“开口”,主要还是应该看一个人的意志、品质。
第一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首先,如果一个组织要求其成员在任何酷刑之下都保守秘密,那么要加入这个组织前就必须想清楚,是否值得为这个组织献身。比如在日本侵略中国,中华民族被奴役、被屠杀的时候,要加入抗日组织,就必须保守秘密。否则,被捕后在酷刑之下都不保守秘密,出卖了组织和同志,抗日组织甚至中华民族就会灭亡了。其次,如果抗日组织要求其成员保守秘密,但是有的成员却在酷刑之下出卖了组织和同志,导致了组织被破坏,更多的同志被捕牺牲,即以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了更多的人,是否也违背了人道主义原则呢?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好象不应该以人道主义作为前提来判断或回答,还是应该以一个组织的性质来判断或回答比较好。即如果这个组织是为了民族的、广大人民利益的,是革命的、进步的,就值得为其保守秘密,也不存在违背人道主义原则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认为:应该是由“因受不了酷刑而供出了他人”的人负主要责任,“被供出的人是因为没有执行保密制度(似乎应该改为“没有执行秘密工作纪律”更为准确)而被捕的”(例如刘国定供出本应该撤离的李忠良,李文祥供出了何柏梁、程谦谋等人,但是李忠良、何柏梁、程谦谋等人因没按秘密工作纪律的要求撤离而被捕)负次要责任,道理很简单,因为如果第一个人不供出第二个人,那么即使第二个人没有执行秘密工作纪律也不会被捕。严格地讲,第一个人供出第二个人的行为,属于出卖同志的变节行为。
第三个问题我认为:叛徒的性质是不应该区分的,无论是出卖了一个人还是出卖了若干人,其性质都是叛徒。至于是否应该区别对待,应该看叛变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多种因素,具体的区别对待“标准”实在回答不上来,估计这个“标准”可能与当时的社会形势、法律制度或法规政策、舆论环境等因素有关。
以上不成熟的看法如有错误,请大家指正。
[ 此贴被紫裳在2007-03-10 09:27重新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