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再转一帖
首先,目前的国有医院不能说是纳税人的钱建立的,财政基本不给医院拨款,把医院推向市场,事业单位,企业管 理。
1、签字:肖不是没有签字,而是郑重签下了“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肖志军2007年11月21 日16时30分”。
2、李丽云被送到病房时,神志不清但还有反应,护士问她要不要做剖腹产手术,她摇摇头指了指肖志军。摇头可 以认为是拒绝手术,也可以认为是指定由肖决定。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当征得患者家属或者关 系人的同意并且签字。即使肖与李不是合法夫妻,但一定是“关系人”。“护士问她要不要做剖腹产手术,她摇摇 头指了指肖志军”这足以说明患者明确了指定了这个关系人。办理住院手续时是需要登记联系人信息的,这是有据 可查的。因此,争论110是否确定双方婚姻关系毫无意义。谁送病人到医院的谁就是关系人,如果要医院核实关 系人身份,那以后到医院看病都要带齐所有证件,不行就做DNA。
4、《医疗救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危重病人进行抢救。按此规定医院必须进行抢救。但并没有明确 可以违背患者或家属及关系人的意志强制进行有创侵害人体的抢救措施。此案中,患者及关系人明确拒绝手术的情 况下,医院积极进行了非手术的抢救,这就是人们指责的“医院残忍的按压患者肚子”。不用细说,自己去搜索“ 心脏复苏”也许能明白。如此说来,医院履行了《医疗救助管理条例》中“医疗机构应当对危重病人进行抢救”的 规定。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33条规定,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当征得患者家属或者 关系人的同意并且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 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在手术是唯一抢救手段,患者关系人 书面拒绝的情况下,医院几乎是采取了视患者关系人不在现场的手段:请示上级主管机关,但卫生局不是企业,是 政府机关,让政府官员下达违法的指令还不如砸烂公检法!
6、紧急救治强行手术可以不认定为医疗事故,但是,即便手术成功,母子平安,那么腹部创伤、切口瘢痕、影响 甚至不能再生育,这些都足可以作为证据起诉医院违法手术伤害造成严重后果,医院要付出巨额倍偿。而一旦手术 失败,当事医生罪责难逃,医院同样要巨额赔偿。
6、道义:医院不收押金收入院,承诺免费救治,同科患者慷慨资助,还好,与钱无关。全科医护人员苦苦相劝,甚至含泪相求,你还要什么道义?非要有一个敢于违法的医生豁出去坐牢强行手术才算道义?那还需要麻醉,护士 也豁得出去。
7、道歉:因为医院不能违法手术造成患者死亡该向谁道歉?各位律师根据事实替医院撰写一份道歉书让大家拜读 一下,教会大家怎么挑战法律!幸好现场有位记者,否则,这个事件会出现版本。另外,律师发表高论是能否不注 明您的律师事务所。
8、责任:谁该负责?医院、患者、媒体、政府,还有律师、法官,能不能都想想自己有没有责任,对社会的责任 !-转贴新浪网友